职位编号: |
45204 |
部门: |
卫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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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名称: |
合约高级医生(私营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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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 |
月薪港币137,085元另加约满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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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条件: |
申请人必须 ─
(a) 持有根据香港法例第161章《医生注册条例》在香港注册的医科资历或同等资历;
(b) 持有香港医学专科学院院士资历或同等资历;
(c) 具备良好中英文口语及书写能力;以及
(d) 能操流利粤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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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
(1) 具经验并已取得上述入职条件中列明之相关专业资历的医生,如未于香港医务委员会注册,仍可申请此职位。卫生署会在有需要时协助获聘用的申请人向香港医务委员会申请有限度注册/特别注册。
(2) 海外医科资历是否符合法例的注册要求,须在本署为申请人申请有限度注册/特别注册时,交由香港医务委员会审核。
(3) 具备以下范畴工作经验的申请人可获优先考虑:
(a) 医院服务的质素和安全改善;
(b) 从事公共卫生医学或行政医学;
(c) 曾担任国际医疗品质协会(ISQua)外部评估协会认证的组织的评鉴委员或评审员;或
(d) 医院物业的发展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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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 |
负责执行下列有关「牌照与规管事宜」或「批地文件和服务契约监管事宜」之职责:
牌照与规管事宜
(a) 领导团队处理(i)与私营医疗机构(包括医院、日间医疗中心和诊所)相关的发牌和监管事宜,或(ii) 与小型执业诊所的豁免相关的事宜,包括巡察/突击巡察有关处所,及发展电子牌照系统;
(b) 监督私营医疗机构或小型执业诊所的质素、安全和标准,并就持牌处所的质素保证及改善提供意见;
(c) 调查私营医疗机构或小型执业诊所的事故/怀疑违规和投诉个案,采取规管/执法行动,并监察其落实改进措施,协助传达与私营医疗机构或小型执业诊所事故相关的风险信息,以及向其他执法部门(例如香港警察)就涉嫌违法医疗执业行为的调查行动提供专业协助;
(d) 制作资料供医生及诊所营办人了解诊所牌照或豁免小型执业诊所的申请准则和程序;
(e) 监督制订、实施和检讨有关私营医疗机构牌照/豁免小型执业诊所的申请、巡察、调查及执法的指引、实务守则和其他相关文件;以及
(f) 监督团队处理查询及投诉,及辖下的数据统计工作。
批地文件和服务契约监管事宜
(a) 领导团队监管私营医疗机构有否遵行有关卫生及临床服务、土地发展及把利润/盈余再投资的批地条件;
(b) 筹划查核私营医疗机构有否遵行批地条件的巡察工作,监察对怀疑违反批地条件个案的巡查,并与相关机构跟进违规个案;
(c) 就制订及检讨私家医院的服务契约/补充契约提供专业意见;
(d) 制订与新私家医院签订的服务契约的监察及执法策略,并定期检讨其有效性;
(e) 监管新私家医院有否遵从签订的服务契约内有关卫生及临床服务的要求,按需要进行实地审核,并辨识及与相关机构跟进怀疑违反服务契约的情况;以及
(f) 就发展新私家医院相关的新措施提供专业支援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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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条款: |
获取录的申请人一般将按为期1年之非公务员合约条款聘任;续约与否视乎届时本部门的服务需要及受聘人的工作表现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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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 |
(a) 如受聘人在合约期内工作表现和行为良好,则在合约圆满结束后可获约满酬金。该笔酬金,连同政府按照《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 485 章)的规定为受聘人向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所作的供款,会相等于合约期所得底薪总额的15%。
(b) 受聘人可享有14天有薪年假。如受聘少于12个月,受聘人可享有的有薪年假将按比例计算。受聘人亦可享有其他《雇佣条例》规定而又适用的福利,例如休息日、法定假期 (或代替假日) 、产假/侍产假及疾病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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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
(a) 除另有指明外,申请人于获聘时必须已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b) 作为提供平等就业机会的雇主,政府致力消除在就业方面的歧视。所有符合基本入职条件的人士,不论其残疾、性别、婚姻状况、怀孕、年龄、家庭岗位、性倾向和种族,均可申请本栏内的职位。
(c) 非公务员职位并不是公务员编制内的职位。应征者如获聘用,将不会按公务员聘用条款和服务条件聘用。获聘的应征者并非公务员,并不会享有获调派、晋升或转职至公务员职位的资格。
(d) 入职薪酬、聘用条款及服务条件,应以获聘时之规定为准。
(e) 如果符合订明入职条件的应征者人数众多,招聘部门可以订立筛选准则,甄选条件较佳的应征者,以便进一步处理。在此情况下,只有获筛选的应征者会获邀参加招聘考试/面试。
(f) 政府的政策,是尽可能安排残疾人士担任适合的职位。残疾人士申请职位,如其符合入职条件,毋须再经筛选,便会获邀参加面试╱笔试。在适合受聘而有申报为残疾的申请人和适合受聘程度相若的其他申请人当中,招聘当局可给予前者适度的优先录用机会。有关政府聘用残疾人士的政策及其他相关措施载列于《用人唯才:残疾人士申请政府职位》的资料册内。申请人可于公务员事务局互联网站参阅该资料册,网址如下:http://www.csb.gov.hk内的“公务员队伍的管理-聘任”。
(g) 持有本港以外学府/非香港考试及评核局颁授的学历人士亦可申请,惟其学历必须经过评审以确定是否与职位所要求的本地学历水准相若。有关申请人须邮寄修业成绩副本及证书副本到所列查询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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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手续: |
申请人可向民政事务总署各区民政事务处民政咨询中心或劳工处就业科各就业中心索取申请表格[G.F.340 (7/2023修订版)],亦可从公务员事务局互联网站(http://www.csb.gov.hk)下载申请表格。
新版本的政府职位申请书G.F.340 (Rev. 7/2023)已在2023年7月26日正式生效。申请人如在2023年7月26日或之后递交申请,必须使用新版本的申请书G.F.340 (Rev. 7/2023)。如申请人递交了旧版本的申请书(G.F.340 (Rev. 3/2013)),招聘部门/职系会要求申请人重新填写新版本的申请书G.F.340 (Rev. 7/2023),并在七日内提交已填妥的G.F.340 (Rev. 7/2023)。如申请人在指定限期内未能重新递交已填妥的新版本申请书G.F.340 (Rev. 7/2023),其申请将不获处理。
申请人须于申请书内详述相关工作经验、学历、专科训练的完成进度,以及注明根据《医生注册条例》(香港法例第161章)的香港医务委员会注册编号。请将已填妥的申请表格连同有关可证明其达到所需学术成绩的文件证明副本(例如成绩单、修业证书等)送达所列的查询地址,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申请合约高级医生(私营医疗机构)职位」。申请人亦可透过公务员事务局互联网站(http://www.csb.gov.hk)作网上申请。
申请人如在网上递交申请表格,必须于申请后一星期内把有关文件的副本送交所列查询地址,及在信封面和文件副本的每一页上注明网上申请编号。请勿提交有关成绩单/修业证书的正本。
申请人如以邮递方式提交申请,请在投寄前确保信封面已清楚写上正确的地址及已贴上足够邮资,以避免申请未能成功递交。所有邮资不足的邮件会由香港邮政安排退回或销毁。
申请人请尽量在申请表格上提供电邮地址。申请人如获邀参加面试,通常会在本署收到申请表格后约6至8个星期内接获通知。如申请人未获邀参加面试,则可视作经已落选。有关上述空缺的资料,可按该项职位所列电话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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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络地址: |
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213号胡忠大厦18楼1807室卫生署聘任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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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电话: |
2961 8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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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申请日期(日/月/年) : |
全年接受申请直至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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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互联网递交申请: |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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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08/08/2024 |